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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建议:取消限高,涉民企案件异地审理

2024-10-15 18:17:29点击量:33716

给《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六个建议:取消交通限高,涉民企案件异地审理。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共九章77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引导、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强化法律责任。

应该说这九章77条八个方面的内容比较全面,但是既然是草案征求意见稿,那么我也提出六个建议。这些建议都和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大量民营企业家存在的现实性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希望这六个建议,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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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

建议一:失信、限高措施,从严把握,给出还惩期限,取消交通限高措施。

现在全国的民营企业家,失信限高的人数早就达到了将近900万。900万的失信限高人员中,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家。失信还好说,限高这真的就是一个陷阱。因为一旦限高,民营企业家,那真的就被困在了牢笼之中。就算他是一头虎一条龙,也没有办法去再展现自己的能力。

所以限高这样一种措施,对于民营企业家重新振作起来、重新上路,设置了巨大的障碍。这完全不符合最基本的社会逻辑,也不符合法律最基本的精神。既然民营企业家因为经营问题出现了经济的困难,那么你就让他去好好地去赚钱。一旦限高,他还怎么样才能够方便自由地去东山再起呢?所以这一条我建议取消。

建议二:涉民企重大案件,以异地侦查、异地审理为原则。

我们知道相当多和民营企业相关的案件,不管是黑恶案件,还是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等等,有一些地方往往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问题在于将民营企业家当成了一块肥肉,任意的宰割。在这个时候,权力往往会干涉司法。

所以为了让民营企业家们真正的放心,为了让案件公平公正,我建议:增加涉民企的重大案件,以异地侦查、异地审理为原则。凡是涉及到民营企业重大的案件,都应该按这个原则去执行。以屏蔽那些权力对司法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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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

建议三:民企商协会组织实行登记制,打破审批制。

我们知道,社会性组织也就是非政府性组织,对于经济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如果我们能够让民营企业自由的组织商协会、自由的组织社团,备案就可以了,平时做做这个年度的审核、指导、审计就可以了。因为这样的商协会组织越是发达,越能够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信息,进行更多的资源整合。

现在很多商协会组织,虽然成立了这样那样的联盟,但是由于没有被民政部门批准,往往形成了非法。这样一来,不仅没有能够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反而构成了违法犯罪。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体现,需要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来做出相应的规定。

建议四:修改第60条“增加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责任追究,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草案第60条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这一条,仅仅只是规定了不能够违法,但没有规定违法之后该如何查处?对民营企业家造成损失之后又该怎么办?如果没有了责任追究,没有了赔常性的条款,那这种不能够违法的规定,往往只是会停留在纸上,成为纸上的法律。这样一来,就并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保障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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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

建议五:修改第64条:检察院应该提前介入,关口前移。

第六十四条,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实际上这一条,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那再一次再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里边,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

我建议将检察院监督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凡是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都提前实施法律监督。在第一时间做到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组织者的权益保护。关口前移之后,可以有效的避免对企业造成的破坏。不能够出现因为一个案件,而倒掉一个企业这种现象的发生。

建议六:梳理民企违法犯罪案件,确保民引起申诉案件立案通畅,有错必纠。

让民营企业有信心,让民营企业家有信心,我们就要认真地梳理,至少是最近十年来涉及到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案件。因为在日常工作中我发现,有一些涉及到民企的案件,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冤情。有一些案件重复性评价,有一些不该定恶的定恶,不该定黑的定黑,不该判不该抓的判了、抓了。那么这些案件,现在都在申诉的路上。

那《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对这些历史性的案件,做出特别的规定。确保这些案件,也就是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申诉畅通,立案畅通,监督畅通。让检察院、法院、工商联、工会、商协会等等都加入进来,来建立一个共同的平台,来梳理审查历史上的这些案件,发现案件都去纠正。这样一来,就可以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树立起很大的信心。

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既然《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那么我就提出这样以上的六个建议。我也希望大家都能够看一看这一部草案,都能够站在自己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让《民营经济促进法》真正成为一个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的法律。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民营企业系列】视频整理)

来源:北京元法堂

责任编辑:瑞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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