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5 15:38:14点击量:133047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要求,9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财政厅正式修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制度迎来全面优化升级。新《管理办法》结合国家顶层设计和自贸港建设实际,在管理机制、投资策略、出资比例、注册地豁免以及省市联动、投招协同等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与修订前相比,新《管理办法》呈现四大亮点。
一是规范功能性项目管理。强化战略引领,对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我省重大战略布局的功能性项目明确流程,闭环管理,让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有章可循。
二是提高出资比例上限。自贸港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上限由40%提高至50%,对优秀管理机构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放宽子基金注册地限制。针对优秀管理机构、出资比例较低且金额较小等情形的子基金,放开注册地限制,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政府投资基金注册地限制的政策导向。
四是增加合作遴选方式。在“随报随审”基础上,新增公开比选方式,根据产业规划主动谋划子基金设立,加强基金布局统筹规划,避免投资领域重复、无序竞争。
新《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自贸港基金对全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的支持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机制,推动财政资金投向更精准、运作更规范、撬动作用更明显。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郑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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