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3 09:29:41点击量:144377
11月2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明确了“一线”“二线”相关管理事项,并对组织实施和风险防控提出要求。
《通知》细化明确“一线”的相关管理事项。由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实施保税仓储,且未发生流转或加工、检测、维修、混兑等各类改变货物状态情形的保税货物,后续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其他区域的,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进口适用封关政策文件要求。其他货物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管理。此前已完成检疫、检验、许可证件核验等管理措施的,不再重复实施。
细化明确“二线”的相关管理事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在岛内销售的,参照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进入内地适用加工增值政策文件要求。
《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做好风险防控,省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通知》相关管理事项,协同配合、推动见效。各市县财政、发改、商务等部门结合实际细化举措,做好辖区内企业政策宣传解读和服务保障。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研判预警和防控处置。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
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稳妥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持续提升全岛封关运行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区域〔2026〕754号)有关要求,现就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明确“一线”的相关管理事项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实施保税仓储,且未发生流转或加工、检测、维修、混兑等各类改变货物状态情形的保税货物,后续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其他区域的,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进口适用封关政策文件要求。其他货物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管理。此前已完成检疫、检验、许可证件核验等管理措施的,不再重复实施。
二、细化明确“二线”的相关管理事项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在岛内销售的,参照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进入内地适用加工增值政策文件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请省直各有关单位立足自身职能分工,落实落细本通知明确的管理事项,积极协同配合,推动相关管理事项落地见效。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部门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加强与属地相关部门联动协作,扎实做好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四、做好风险防控,筑牢安全底线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常态化开展封关运行实施推进过程中的风险排查、研判预警和防控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一旦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和渠道上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商务厅
2026年11月2日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商务厅、央广网
责任编辑:郑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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